请问:
郝老师,这份发票为何税率栏上没有税率呢?写的是“不征税”!
答复:
从上述发票的项目来看,属于预收工程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因此不需要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类似于收据性质。
提醒一: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1:
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提醒二: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参考:
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请问:
郝老师,我企业选择了增值税简易计税了,是否允许重新适用一般计税?
答复: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醒:
不是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政策期限是“36个月”,36个月后符合条件还可以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规定是说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财税[2014]57号”,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来源:税库知识